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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供稿单位:     发布日期:2013-12-20 14:29:00     点击数:56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违 规 处 理

 

1.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2.考点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采取摄影摄像等方法做好取证工作。在尚不能确定是否考生有违规行为时,不得干扰考生正常考试;调查取证过程中,也不得干扰其他考生考试。

3.监考人员在确定考生违规后,应填写《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考生违规事实记录表》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违规情况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当面交考生本人(存根留存)。考场记录卡上的考场记录栏只做考场基本情况的简要说明,违规违纪考生的具体违规情况以违规事实记录表为准。

违规事实中应真实记录考生的违规行为等,事实应清楚、明确,不得出现可能好像“...的嫌疑等含义模糊的词句。

4.违规事实记录应由违规考生签字确认,对无争议的违规事实,考生应写明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

5.以上两表在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根据准考号顺序装订成册交至评卷点做相关处理。

6.对发现的替考行为,除对被替考考生进行处理外,还应要求替考考生写情况说明,查明其真正身份,属今年艺考考生的,也要进行违规处理;属高校在校学生的,由考试院通知其所在高校,由高校进行处理。

 

 

 

附件1: 

考生号

 

姓名

 

考场

 

准考号

 

科目

 

违规

 

事实

 

事实描述:

 

 

 

 

 

 

记录时间:                

违规考生确认

                 违规考生签名:      

   

监考

人员

签名:                                      

日期

考点

意见

 

 

主考签字       考点盖章     


 

考点:                                           编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考点留存,一份装订成册交评卷点。


 

 

 

附件2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违规情况告知书(存根)

考点:                                              编号:

考试时间

 

   

 

科目

 

考生姓名

 

考生号

 

违规事实

 

接受告知书

考生签名:

 

           

注:此存根于考试结束后随《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考生违规事实

记录表》一起交评卷点。

……………………………………………(考点骑缝章)…………………

编号: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违规情况告知书

           考生(考生号:                  );

你在本次       科目考试中违反了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出现了  

               的违规行为,已被记录在案,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将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考点(盖章)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考生违规事实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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